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住宿、餐飲、零售、旅游等接觸性聚集性服務業的影響,降低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成本,穩定市場預期,增強市場信心,推動消費市場恢復活力,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接觸性聚集性服務業精準紓困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精準實施疫情防控
(一)各地區要壓實屬地主體責任,及時科學研判,有序調整防控措施,不得層層加碼,堅決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過度防控”兩種傾向,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有效恢復和保持市場經營秩序。(自治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有效降低經營成本
(二)對接觸性聚集性服務業企業、個體工商戶免費開展員工定期核酸檢測,對防疫、消殺支出給予補貼支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對不裁員、少裁員的接觸性聚集性服務業企業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中小微企業按照企業上年度實際繳納當年度失業保險費的90%返還,通過“免申直返”直接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精準發放穩崗返還資金,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經濟參照中小微企業執行。(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對接觸性聚集性服務業企業、個體工商戶采取欠費不停供措施,可延緩3個月繳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水、電、氣費用,并減免在此期間產生的欠費違約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通行證全國統一互認,推廣通行證電子化、網上辦。對貨車司機實行“即采即走即追”閉環管理,核酸檢測結果全國互認通用,不得限制通行,有效期內不得重復要求檢測,全面加強貨車司機工作生活服務保障。(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衛生健康委、公安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六)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隔離產生的食宿、運輸、物資采購等應付款,要在2022年5月底前全部清償完畢。對新增采購項目,可提前預付費用,嚴禁拖欠。(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七)嚴格落實自治區國資委《關于自治區區屬國有企業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的通知》要求,地方所屬國有企業參照執行。鼓勵非國有房屋租賃主體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分擔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損失。對減免租金的房屋業主納稅確有困難的,按規定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內蒙古稅務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加強融資擔保支持
(八)做好延期還本付息政策接續,不得盲目惜貸、抽貸、斷貸、壓貸。對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暫時經營困難、確有還款意愿的接觸性聚集性服務業企業、個體工商戶,靈活采取展期、續貸、調整還款方式、延后還款期限等形式給予支持。(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內蒙古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九)不斷提升接觸性聚集性服務業企業、個體工商戶融資可得性和便利度,積極推廣“信易貸”“政采貸”“銀稅互動”“蒙享貸”等線上融資模式。鼓勵各地區擔保機構擴大對上述產品的擔保規模,按照各級各類擔保公司的擔保額,自治區財政給予融資擔保獎補和風險補償。(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內蒙古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擴大“助保貸”支持范圍,為接觸性聚集性服務業企業提供擔保。(自治區財政廳、商務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全面激活消費市場
(十一)鼓勵和引導大型電商平臺制定降費紓困政策,進一步降低各類傭金,切實減輕商戶負擔。(自治區商務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二)聚焦“五一”、端午節等節假日,組織“雙品網購節”“歡購五一”“汽車團購”“美食薈”等促銷活動600場以上。(自治區商務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三)各地區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資金,發放消費抵用券,擴大住宿、餐飲、零售、旅游等消費規模。(自治區商務廳、財政廳、文化和旅游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四)本著能開盡開的原則,鼓勵區內各類旅游景區、酒店民宿、健身娛樂場所有序恢復開放。推動各地區出臺和落實文旅企業獎補政策。開展“內蒙古人游內蒙古”等本地游、周邊游、鄉村游活動,舉辦“5·19”旅游日、新媒體云發布會和“網紅打卡地”評選等促銷活動。(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市場監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五、加強組織保障
(十五)建立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容錯機制,為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新業態、創新性企業在發展初期提供寬容制度環境。(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十六)各地區各部門要細化落實舉措,開展“送政策、送溫暖”活動,加強宣傳解讀,抓好落實工作。各級工商聯、行業協會、12345政務服務熱線要切實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及時為市場主體排憂解難、做好服務。(自治區相關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個月,期滿經評估后進行動態調整。具體政策已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